廣州日報訊 7年前,一名公務員在番禺大道開車撞死了一名道路施工人員,本該在交通肇事案定責后立刻被刑事立案和拘留,他卻在隨后兩年間逃避了法律制裁,甚至升官,直到2012年8月才被立案。
現年61歲的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分局原副局長于廣輝被指給該案開后門,不依法及時立案、不采取強制措施、放縱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一審被以濫用職權罪判刑一年五個月。廣東高級人民法院近日終審駁回了其上訴,維持了一審判決。
撞死人兩年未被立案
2010年8月19日8時10分,廣州市番禺大道上發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何某勇超速駕駛小轎車途經番禺大道由北往南東涌鎮大簡村施工路段時,因不按照操作規范駕駛,失控碰撞到路上施工人員袁某并致其死亡。
2010年9月13日,何某勇與袁某家屬達成賠償協議,何某勇賠償被害人家屬人民幣38萬元。何某勇當時任南沙黃閣鎮政府規劃國土建設辦公室副主任,他稱當他向該鎮一位領導匯報事故情況時,他被幫忙找到于廣輝的關系。
“2010年底,我去番禺交警大隊找到于廣輝。于廣輝說讓單位開個求情函,并說會盡力幫忙,我送給他兩包普通茶葉和一瓶80元的紅酒。2012年,我被通知去番禺交警大隊,錄了10個手指的指紋,沒有訊問也沒有做筆錄。”
多次對案件“放一放”
為什么何某勇涉嫌交通肇事卻能逍遙法外?于廣輝濫用職權二審刑事裁定書顯示,于廣輝在任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副局長期間,多次讓辦案人員對案件“放一放”,他稱是受到一位領導的干預。
一位辦案交警的證詞顯示,按照正常程序,交通事故發生后兩日內委托鑒定,20日內做鑒定,鑒定結果出來后5日內出責任認定。定責之后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立案和采取強制措施。“何某勇交通肇事案定責后,本來應對何某勇立案和拘留,但副局長于廣輝打電話給我讓我先放一放。”
于廣輝上訴稱,其在辦理何某勇交通肇事案過程中存在沒有及時立案、移送案件等瀆職行為,但未達到“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后果。
二審法院認為,于廣輝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構成濫用職權罪。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審判程序合法。于廣輝上訴所提意見,經查理由均不成立,均不予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