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網訊 繼上周東莞出臺了限購令后,東莞市住建局、房產管理局在18日上午發布《關于進一步明確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交易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細則對于此前限購令中爭議較大的二手房轉讓和贈與執行時間點進行了明確規定。
4月11日零時前網簽,不受“不動產權證滿2年方可再交易”限制
《通知》對限購升級政策進行了補充!锻ㄖ访鞔_提出,在2017年4月11日零時前已完成網簽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無論是在上述時間點之前或之后辦出《不動產權證》,均不受“須取得不動產權證滿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條款的限制。但是,在2017年4月11日零時后網簽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須在取得《不動產權證》滿2年后方可進行網上簽約交易。
通過贈與方式獲得購房資格的,須滿2年后方能購新房
另外,關于“通過贈與方式轉讓住房后,須滿2年后方可再次購買住房;接受贈與的,須符合本市的現行限購政策”條款,也進行了明確規定。在2017年4月11日零時前,通過贈與方式轉讓(須取得《房地產權證》或《不動產權證》)住房的,不受此條款限制;在2017年4月11日零時后,通過贈與方式轉讓住房,贈與方從而獲得購買住房資格的,須滿2年后方可再次購買新建商品住房。接受贈與的住房,須取得《不動產權證》滿2年后方可進行網上簽約交易。另外,因辦理不動產的變更、更正、補證、換證等業務導致出證時間發生變化的,應以同一不動產權利人第一次取得《不動產權證》的登記日期為準 。而在2017年4月11日零時前,未完成 《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但已簽訂認購書且已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須提供定金或首付款電子進帳原單件,對以現金形式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不予以認可),其購房資格按東府辦【2016】86號文認定(即2016年10月7日東莞“限購令”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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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限購新政“限外”又“限售”
4月10日,東莞發布了樓市調控限購令,對于房產交易中的社保年限、交易時點甚至是學歷,進行了多方面的限定。《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購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無論是本市戶籍還是非本市戶籍居民,只要擁有兩套房及以上住房,都暫時不能買新房;非本市戶籍,購買首套房,需要提供在東莞本市連續繳納1年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保證明才可購房。已有一套住房,在購房之日前三年需在東莞本市連續繳納2年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才可購房,通過補繳的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不予認定。新規對于學歷符合要求的購房者有額外的“優惠”:非本市戶籍本科以上或初級以上職稱,購買首套新建商品住房需繳納半年社保或個稅。更為嚴厲的是,為了打擊樓市短炒的現象,新規對于新房和二手房的交易時點進行了規定。自《通知》施行之日起在東莞行政區域內購買住房的(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以網簽時間為準),須取得不動產權證滿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通過贈與方式轉讓住房后,須滿2年后方可再次購買住房;接受贈與的,須符合東莞的現行限購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