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共享單車”更要“共管共護”
繪圖:張冠軍
據南方日報報道,小黃車、小橙車、小藍車……短短幾個月,共享單車如雨后春筍般涌現在城市的街道上。然而,共享單車給消費者帶來全新消費體驗的同時,也逐步暴露出其由于共享意識缺乏而導致的管理、停放、服務、配套等方面的問題,出現一些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現象,給城市管理及消費者權益保護帶來不少難題。
廣東省消委會聯合廣州市消委會,對常見的摩拜單車、小鳴單車、ofo單車及小藍單車等品牌進行深入調查。線上調查結果顯示:受訪者普遍認為共享單車利大于弊,73.9%受訪者支持發展共享單車,93.8%受訪者認為政府要支持共享單車的發展,近七成受訪者對使用共享單車表示滿意。
在對共享單車的使用及管理評價方面,近六成半(64.6%)受訪者對共享單車經營者的管理不滿意,其中“車輛損壞”是受訪者反映最經常遇到的問題,“亂停亂放”是受訪者反映最常遇到的不良使用行為。值得注意的是,受訪者普遍認為,共享單車消費者與經營者都須承擔多種責任與義務,政府應加強規范引導和管理,以及完善和改進共享單車配套設施。
志愿者體察結果顯示:在騎行、服務環節,大多數志愿者對用車說明、注冊、押金、收費、操控、費用結算、押金退還步驟及速度等方面給予正面評價。但有22.1%志愿者表示尋車有困難,有個別志愿者稱“花了超過30分鐘才找到單車”;只有52.9%的志愿者能馬上找到沒有任何問題的共享單車,其中“二維碼或編號被涂抹或脫落”、“座椅損壞或丟失”、“車輛太臟”及“輪胎損壞或丟失等,是共享單車存在的較常見問題;約七成志愿者對共享單車客服服務不滿意。
志愿者體察還發現,適宜騎行的自行車專用道少,只有24.0%的志愿者表示在體察時有自行車專用道且路面完全能騎行;但即便有自行車專用道,也存在車道“斷頭”、過窄、被霸占及損壞等各種問題,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沒有自行車專用道,仍有8.7%的志愿者選擇在機動車道上騎行。此外,單車專用停放區不足問題突出,有36.5%的志愿者則反映沒有停車專區,有43.3%的志愿者受停放場地所限,直接把共享單車停放在人行道上。
綜合此次調查結果,廣東消委會認為,雖然共享單車的出現解決了居民出行“最后一公里”的問題,但仍存在法律法規規制不足、經營者應盡責任履行不到位、消費者自律不夠、市政配套缺失、社會各界共享意識不強等“五大癥結問題”,形成行業發展的阻力。特別在經營方面,存在涉嫌侵害消費者財產安全權、人身安全權、公平交易權、知情權、信息安全權等情況和隱患,直接影響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熱點問答
省消委會公益律師、廣東金輪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陳聯書:
私占共享單車或構成盜竊罪
1、政府對非機動車的停放地點是否有明確規定?
點評:對于有明確規定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應當停放于規定地點內,對于沒有明確規定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應當以不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為前提進行停放。目前,天河、海珠區政府已經先行在轄區內組織自行車停放區的率先試點工作,其它區域將陸續展開。
2、調查中發現不少惡意破壞共享單車的現象,包括破壞零部件、亂貼亂畫、張貼詐騙廣告或二維碼等,此外,丟棄單車(垃圾場、河涌等)行為也屢見報端。
點評:這些行為均屬故意毀損他人財物行為,應當追究行政責任。達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3、調查中發現各種上私鎖、破解密碼鎖等私占共享單車的行為,或直接私藏單車,以上屬什么行為?
點評:企業發現車輛被他人占有的,并符合侵占罪之構成要件的,應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公安機關不予偵查,檢察機關不予起訴。盜竊行為,情節較輕的,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予以行政處罰;情節較為嚴重的,或構成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或者多次盜竊的,構成盜竊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