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南方日報報道,多年來,廣東一直是全國自然保護區數量最多的省份,并被國家授予自然保護區建設示范省;為加強全省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有效保護自然保護區的環境、資源和生物多樣性,省環保廳組織編制了《廣東省自然保護區建立和調整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近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至4月7日。
核心保護區未經允許禁止進入
《規定》提出,符合五種條件之一的應當建立自然保護區,包括:典型的自然地理區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以及已經遭受破壞但經保護能夠恢復的同類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域;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海域、海岸、島嶼、濕地、內陸水域、森林、草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區、溫泉等自然遺跡;需要予以特殊保護的其他自然區域。
自然保護區可以分為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根據《規定》,自然保護區內保存完好的天然狀態的生態系統以及珍稀、瀕危動植物的集中分布地,應當劃為核心區,除按規定經批準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和從事科學研究活動,核心區所占面積不得低于該自然保護區總面積的1/3。核心區外圍可以劃定一定面積的緩沖區,只準進入從事科學研究觀測活動。緩沖區外圍劃為實驗區,可以進入從事科學試驗、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旅游以及馴化、繁殖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等活動。實驗區所占面積不得超過總面積的1/3。
保護對象失去保護價值要追究法律責任
“自然保護區自批準建立或調整之日起,原則上五年內不得進行調整。除國防重大建設工程外,自然保護區因重大工程建設調整后,原則上不得再次調整。”《規劃》明確,若需要申請調整,五種情況可以提出:一是因自然條件變化導致主要保護對象生存環境發生重大改變;二是在批準建立之前自然保護區內存在人口密集行政村或軍事設施,且不具備保護價值;三是因國家或省重大工程建設需要調整省級、市級、縣級自然保護區。四是因地級以上市重大工程建設需要調整市、縣級自然保護區。五是自然保護區確因所在地地名、自然保護區類型、主要保護對象發生重大變化的,可以申請更改名稱。
《規定》還要求,自然保護區的調整,不得縮小核心區、緩沖區面積,應確保主要保護對象得到有效保護,不破壞生態系統和生態過程的完整性,不損害生物多樣性,不得改變自然保護區性質和隸屬關系。對面積偏小,不能滿足保護需要的自然保護區,應采取積極措施擴大保護范圍。
此外,自然保護區的調整應當避免與國家公園、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濕地公園、海洋特別保護區、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等其他類型保護區域在范圍上產生新的重疊。
《規定》還提出“禁止擅自撤銷自然保護區”。如確因自然保護區主要保護對象受到嚴重破壞,失去保護價值的,可按照批準建立的程序報請省人民政府批準撤銷,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撤銷自然保護區,應當在所屬行政區域內建立不小于原來面積、不低于原來級別的自然保護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