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大洋網報道,昨日,記者了解到,廣東省教育廳發布關于《廣東省教育廳關于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其中,征求意見稿中規定,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只能使用一個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世界”、“全球”等字樣,而“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必須作為學校名稱后綴使用。同時,外籍人員子女學校不得設立分校。
學校可采用外國教育教學模式
據悉,為規范廣東省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審批和監管工作,廣東省教育廳起草了《廣東省教育廳關于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中,意見稿里顯示,招生對象為在廣東設立的外籍人員子女學校主要招收對象為在廣東省內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員的隨行子女(外籍),以及華僑華人在廣東省內合法居留的外籍子女。港澳服務投資者設立的外籍人員子女學校,招生范圍除在內地持有居留許可的外籍人員子女,可擴大至在廣東工作的海外華僑和歸國留學人才子女。不過,學校可適當招收在境內合法居留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學生。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可實施學前教育和普通中小學教育,采用外國教育教學模式。舉辦者應當是在中國境內合法設立的外國機構、外資企業、國際駐華機構、合法居留的外國人及港澳服務提供者。
校名應加所在城市的名稱
對于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名稱,意見稿里也有規定,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其外文譯名應當與中文名稱相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名稱應當反映不同國別普通教育的性質、層次和類別,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世界”、“全球”等字樣,名稱前應加上所在城市的名稱,不得違反中國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侵害其他權利人的知識產權及其他權利。同時,“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必須作為學校名稱后綴使用。
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課程設置、教學計劃、教材和教學內容,可以由學校自行確定。不過意見稿建議,學校應適當開設中國語言和文化等方面的課程,開展有助于學生了解中國歷史文化的活動。
對于學校的收費管理,其收費項目和標準由學校自主制定,但應當按學年或者學期收費,不得跨學年或者學期預收;學校收取的學費及其他費用,應當以人民幣計價收費并依法出具發票。除此之外,學校不得設立分校,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或其它營利性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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