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10月25日消息(記者 費權)10月25日,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認定余華英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判決被告人余華英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余華英當庭表示上訴。

可能很多網友認為,“都是死刑,是不是沒有必要?”對此,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徐偉認為,“完整的刑事評價體系,不僅包括對罪犯的最終處刑,也包括對其所犯罪惡的事實認定和法律評價”。

也就是說,余華英拐賣了17人,如果只對拐賣11人做事實認定和法律評價,那么,對她的刑事評價就是不完整的。“不放過罪犯犯下的每一筆罪惡,這是法治的要求,而不能因‘反正是死刑’而放棄對部分犯罪的評價。將本案發回重審,是依法辦案的必然結果。”徐偉表示。

此外,徐偉還認為,“原審和重審都是死刑,其中的正義實現范圍也并不一樣“。因拐賣11名兒童被判死刑,死刑判決蘊含的是11名兒童及其親屬的正義,因拐賣17名兒童被判死刑,則蘊含了17名兒童及其親屬的正義。“重審過程中發回重審后,原判中未被認定的被拐兒童和家屬就可以作為被害人參與到本案中,在案件的調查中協助提供證據,在審理中公開表達自己的訴求,要求被告人對其賠禮道歉、要求法律對被告人嚴懲,在這個過程中會一定程度上得到心理的安慰。相反,一旦滿足于‘已經是死刑’,對6名孩子被拐賣的事實失去痛感,不將其納入法律評價,正義將有缺失。”

而從另一方面而言,對于新增加的犯罪事實,法律也賦予了余華英為自己辯護的權利,這些權利只有通過發回重審才能實現,讓余華英被判得心服口服,這也正是我國司法公正的另一種體現。

那么,此次宣判后,余華英為什么能繼續上訴?徐偉介紹,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上訴,若該案件在重審發回之前,原審是第一審的,應按一審程序審理,重審后作出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原審是第二審的,重審發回后應按第二審程序審理,重審作出的判決或裁定不能上訴,但可以依法申訴。

“所以,余華英有權利上訴,因為發回重審的一審判決仍然是一審的判決,并不因為是發回重審而變成終審判決,余華英可以上訴到省高級人民法院,由省高院進行二審判決,最終如果維持死刑判決后,案件將被送到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死刑復核。”徐偉表示。

編輯: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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