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福建省環保廳:三種方式可舉報身邊污染問題
三種方式可舉報身邊污染
微信舉報2個工作日內須回復是否受理
記者23日從省環保廳獲悉,福建省日前出臺《關于印發百姓身邊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整治集中攻堅行動環保舉報工作辦法(試行)的通知》,明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通過以下三種方式舉報發生在福建省轄區內的“百姓身邊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撥打省級“12369”環保舉報熱線電話(0591-12369按3);通過“12369環保舉報”微信公眾號和“福建環境”官方微信、微博轉接“12369環保舉報”微信公眾號舉報(以下簡稱微信舉報);通過“福建環境”官方微信、微博私信舉報(以下簡稱私信舉報)。來信來訪按原信訪渠道規定執行。
通知明確,撥打電話舉報的,能當場決定受理的,告知舉報人并錄入“12369平臺”,轉給屬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能當場告知是否受理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通過微信舉報的,由“12369平臺”自動轉給屬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由其在2個工作日內明確是否受理。受理的及時批轉相關責任部門進行查處;不受理的,應在15日內在“12369平臺”錄入回復意見及相關建議。通過私信舉報的,在2個工作日內交由省環境應急與事故調查中心。予以受理的,由省環境應急與事故調查中心在3個工作日內錄入“12369平臺”向屬地環保部門交辦;不屬于受理范圍的,3個工作日內將反饋意見交省環境保護宣傳教育中心審核,由其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官方發布平臺答復舉報人。
通知要求,舉報件辦理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及時進行查處,并在自收到轉辦、交辦的舉報件或本級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開始辦理,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辦理機構說明理由并征得交辦機構同意,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并告知舉報人延期理由,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舉報事項辦結后,承辦舉報件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及時回復,回復內容包括:被舉報對象的基本情況、現場檢查及核實情況、存在的環境違法問題和環保部門處理意見等內容。
各級環保部門在管理環境舉報案件時,存在未按規定時限和程序受理、辦理、答復舉報人、辦結等行為的,省環保廳將對責任部門和單位視情況進行通報、約談、在黨政領導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考核中予以扣分處理,情節嚴重的按照相關規定移交問責。(福建日報記者 潘園園 通訊員 魏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