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將樂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借他人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依法判決借貸關系無效。

李某與張某是多年好友。2019年,張某因資金周轉困難向李某借款,李某礙于朋友情誼,在張某的勸說下,以自己的名義通過金融借貸平臺“借取”資金后,再借給張某35000元。

2023年貸款到期,張某始終拖延不還,金融借貸平臺又多次向李某催款,李某只能自行還清貸款及利息共計60000元。償還貸款后,李某向將樂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某償還借款本金及其貸款所產生的利息。

將樂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李某通過向金融機構貸款出借給張某的行為,屬于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將樂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雙方的借貸關系無效,張某返還李某的出借款共35000元,對李某要求張某承擔利息的請求不予支持。

將樂縣人民法院法官提醒,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的目的是支持生產經營。將貸款轉借他人,不僅違反民間借貸出借人資金來源應為自有資金的規范要求,也違反了貸款時所承諾的貸款用途,更擾亂國家金融管理秩序。此外,若出借人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給借款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轉貸人還可能犯高利轉貸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蔡若琪)

編輯:龔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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