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九大制定了面向新時代的發展藍圖,提出建設網絡強國、數字中國、智慧社會。在文化建設方面,發展數字文化產業是其中一個重要的著力點。
數字文化產業契合了消費群體的代際轉換,呈現出生產數字化、傳播網絡化、消費個性化等特點。消費方式的變化和差異化的訴求,使文化消費真正融入了人們的日常生活。數字文化產業深刻影響了文化的發展生態和生存環境,改變了文化的樣態和傳播方式,尤其是大眾的文化消費方式。在文化產業統計分類中,與數字技術和互聯網密切相關的文化信息傳輸服務,近兩年平均增速為30%左右,是文化產業整體增速的兩倍以上,成為領跑文化產業的引擎。隨著互聯網和數字技術的廣泛普及,動漫游戲、網絡文學、網絡音樂、直播網紅、微電影等迅速發展,成為目前大眾文化消費的主要產品。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張曉明認為:“由于數字技術進步,人類歷史上第一次出現了文化內容的創造者從小規模專業作者向大規模業余作者遷移的局面。任何人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都能夠接觸到任何人類文化成果,消費或是參與生產任何文化產品。”因數字化技術的廣泛應用,文化生產端和消費端都出現了非線性鏈接,后現代“人人都是藝術家”的愿景成為現實,極大地激發了大眾的文化表達意愿和創造活力。
數字文化產業是“互聯網+”以及數字化技術在文化領域的廣泛應用,在本性上是技術思維,而文化產業的核心是創意和文化價值(包括版權),其在本性上是文化思維,是文化與技術的時代性融合。由此,發展數字文化產業需要“科技+”與“文化+”協同創新,是兩者在本性上的相互貼近,它既需要平臺的整合與垂直分發能力,更需要文化的集成與價值的提煉與創新,使技術與文化(藝術)保持適度的審美張力,才會有意義的高地與價值的再創造,其成就的是一種新的文化業態和生活方式的變化。
作為一種新興文化業態的集合與文化產業發展模式,它在當下的發展面臨一些亟待破解的問題。
一方面,與發達國家的數字文化產業發展相比,我們在關鍵技術創新和某些核心技術應用上仍有不小差距,需要借助科技比較優勢,充分發揮大國國內市場競爭優勢,才有可能實現后來居上的技術趕超,為數字文化產業發展夯實技術基礎。豐富的文化資源和文明積淀是發展數字文化產業的優勢,但尚未轉化為產品和服務優勢,亟待實現文化產業發展能力突破。
就現實操作性而言,在葆有審美眼光和文化情懷視野下,數字文化產業發展急需探索多元化的商業模式。隨著代際性消費群體的成長和移動支付技術的突破,網民已經習慣為自己所喜歡的網絡產品和服務付費,付費消費成為數字文化產業的主導型盈利模式。但還需要多元且成熟的商業模式創新,才能支撐日漸龐大的市值空間,從而使數字文化產業的發展具有可持續性。同時,隨著技術創新及其應用的日新月異,互聯網傳播渠道日益暢通,優質文化內容的缺失問題愈發顯現,與之相應的問題是版權保護及其形象商品化授權問題凸顯,這將制約產業鏈的延伸與拓展。如何兌現和提升輕資產的文化藝術價值,持續性地吸引線上流量和線下趨之若鶩的消費者體驗,對企業來講是極大的考驗。
另一方面,數字文化產業大發展仍要回到文化的核心——價值觀尤其是主流文化價值觀的傳播,才是制勝之道,也是數字文化產業健康發展的根本。就此而言,數字文化產業發展中價值觀的融入問題凸顯,急需文化產業正向價值的強勢引領和審美規制。數字文化產業已成為事實上文化消費的主導形態,是當前文化創新的動力之源,是大眾文化消費的主流形態,是維護國家文化安全的主陣地,更是當前意識形態工作創新的依托力量。當前在數字文化產業發展中,正確的價值導向及其評價體系亟待完善,需要健全包容而理性的社會評判標準,以全社會之力支持數字文化產業做強。在理想條件下,數字文化產業不但自身要成為社會主流價值觀的傳播渠道,還擔負著孕育和潤澤創新文化的重任,更要成為時代文化的引領,成為文化及其價值創新的源泉。
文化及其文化價值的融入是數字文化產業包括數字藝術產業的基礎,堅定文化自信是根本。互聯網是渠道和平臺,“互聯網+”實現了無線鏈接的可能,成為資源和要素流動與整合的利器。但是,文化是消費的對象和附加值以及利潤的來源,是經濟價值的來源,是社會價值的載體。現實中諸多數字企業本身就是高科技(網絡)公司轉型,依托技術優勢受到金融資本的青睞,呈現幾何級擴張。如果不明白真正的贏利點和消費痛點,往往就會迷失方向,其可持續發展將會大打折扣。不同于資本逐利本性的短期回報,文化需要累積和長期積淀,需要情懷和眼光,在潤物細無聲中形成企業的文化特色。過度追求搶眼球和制造噱頭,只是技術造勢和信息的無序,帶來的是技術的狂歡和資本的狂舞,而不是文化的使命擔當。因此,數字文化產業的健康理性發展,需要政府、市場和社會力量的支持。要建立健全國家文化運行體制,發揮政府監管和引導職責,充分發揮市場功能,更要補足社會短板的支撐力量。一定意義上,社會力量所能托舉的高度,將決定數字文化產業的發達程度。
數字文化產業的發展需要互聯網思維,更要有文化思維,要有文化價值引領。只有成為文化創新和社會主流價值觀傳播的主導方式,數字文化產業才能夠發展、壯大為真正的產業門類,成為創意產業發展的中堅力量和生力軍。一些數字企業及產業集團,其產業擴張和市值的快速提升多基于互聯網特性。一定意義上,它們抓住了時代的特征(互聯網時代),而沒有抓住時代的本質(文化創意時代),缺乏“文化+”的融合滲透。這樣的企業能走多遠,能否形成真正的朝陽產業,能否支撐起龐大的市場市值,取決于其能否成為真正的文化公司;能否實現以人(消費者)為本,取決于文化企業自身能否擔當社會責任和文化使命。網絡文學付費閱讀、網絡影視戲劇游戲動漫由泛娛樂轉向新文創開發,始終是數字文化企業的主導商業模式,但IP的變現取決于多種因素和市場機遇,具有諸多不可預測性和不確定性,一旦成功就會遠超預期,甚至出現“現象級”神品,這是其魅力所在。但文化的特性決定了每年的爆款產品只有幾部,其風險把控極難操作,具備IP開發能力不是一個客觀的溢價標準,最終取決于收益,更受制于產業生態和市場環境。因此,隨著市場規模的擴大,只有那些具備較高文化價值的引領者,才能在大浪淘沙中勝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