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重慶9月12日消息(記者劉湛)《重慶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近日出臺。自今年起,將在全市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到2020年,力爭在全市范圍內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所謂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以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退化。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包括清除污染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效果后評估等。根據“主動磋商,司法保障”的原則,賠償磋商程序中,對經磋商達成的賠償協議,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經司法確認的賠償協議,賠償義務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磋商未達成一致的,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及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訴訟。
對于跨區縣以及在全市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生態環境損害,由市政府管轄;其他生態環境損害,由生態環境損害地的區縣政府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