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2月21日消息(記者孫瑩 見習記者馬歡)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北京二中院對勞動者春節前后跳槽引發的糾紛案件進行專門調研,發現年終獎的發放往往會成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產生勞動爭議的“導火索”。通過案例解讀,提示勞動者如何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防范用工法律風險。
北京二中院發布的典型案例顯示,2009年7月,小劉入職某化妝品公司擔任包裝經理,月工資標準為2萬3千元。雙方于2016年年底解除勞動合同。小劉起訴要求公司支付他2015年至2016年的年終獎15萬元等。公司稱,雙方并沒有關于年終獎的約定,是否發放、發放金額由公司根據員工的表現自主決定。小劉2015年工作表現不佳,2016年完成了部分工作指標,公司酌情發放6000元年終獎。法院最終認為,小劉關于要求公司向其支付15萬元年終獎的訴求沒有依據,不予支持。
北京二中院民五庭法官助理馬衛豐解釋,我國現行法律對年終獎并無強制性的統一規定,“向勞動者發放年終獎不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是否向勞動者發放以及發放的數額,是用人單位自主權的一個范圍,如果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里沒有明確的規定,那么年終獎的發放就屬于用人單位的自主權!
北京二中院民五庭庭長助理竇江濤介紹,近三年來,二中院共審結涉年終獎糾紛案件179件,案件數量呈現逐年上升趨勢。
部分用人單位雖對獎金發放進行了簡單約定,但由于相關約定不明,勞資雙方都從對自己最有利的角度進行理解。
竇江濤提示廣大勞動者:“第一,如果入職時單位說工資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基本工資,一部分是績效獎金,甚至是年終獎,那么要把這個口頭約定落實到書面中,以免日后引發爭議手里沒有證據;第二,關于日常績效的資料,包括單位績效考核的相關制度、獎金的制度,要心里有數,且手中留存此類證據;第三,如果單位不發放年終獎,或告知不發放的理由,要跟單位進行申辯,通過溝通盡可能讓單位公正對待年終獎問題;第四,在離職時盡可能選擇合適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