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6月22日消息(記者孫瑩)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布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典型案例。這次發布的十個典型案例均為獲評首屆全國法院環境資源優秀裁判文書的案件,并由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判庭與司法案例研究院合作開展網絡評選,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后確定。
十大典型案例涉及非法捕撈水產品,非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件,大氣、海洋、漁業資源污染、環境公益訴訟、環境行政處罰等糾紛,涵蓋大氣、水、漁業、野生動物等環境要素和自然資源,類型包括公益訴訟和私益訴訟,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三類案件,對于統一環境資源案件裁判標準,完善審理規則能夠起到較好的指導作用。
其中,湖南省岳陽樓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何建強等非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狩獵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被告人毒殺的63只候鳥中,其中12只小天鵝和5只白琵鷺均屬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白琵鷺在世界上也屬于瀕危鳥類,從荷蘭不遠萬里飛到湖南岳陽,慘遭毒殺。其余蒼鷺、赤麻鴨、赤頸鴨、斑嘴鴨、夜鷺等均屬于國家“三有”保護野生動物。查獲的的候鳥核定價值為44617元。法院在認定七名被告人均具有在自然保護區內投毒殺害野生候鳥主觀犯意前提下,正確區分各自的客觀行為,根據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和共同犯罪理論區分主從犯予以裁判,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六年,及緩刑不等,并處罰金。既體現了從嚴懲治環境資源犯罪的基本取向,也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倪旭龍訴丹東海洋紅風力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環境污染侵權糾紛案系因風力發電產生的噪聲、光影及電磁造成養殖損害的新類型環境污染侵權糾紛,人民法院在確定三種可致環境污染因素的基礎上,依法認定了侵權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體現了環境污染損害因果關系認定的特殊性。中華環保聯合會訴譚耀洪、方運雙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系由社會組織作為原告、檢察機關支持起訴,彌補了個體受害者訴訟能力的不足,無論對個人權益還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都非常必要和及時。
海南桑德水務有限公司訴海南省儋州市生態環境保護局環境行政處罰糾紛案,涉及對環保部門環境監測程序合法性的認定,明確了不能證明取樣程序合法的監測報告,不能單獨作為認定被處罰人存在環境違法行為主要證據的裁判規則。
為了更加全面、客觀地解讀相關案件的裁判要旨,最高法邀請了中國人民大學竺效教授,武漢大學秦天寶教授,北京理工大學羅麗教授,中國政法大學侯佳儒教授,清華大學鄧海峰副教授,上海財經大學鄭少華教授,復旦大學張梓太教授,中山大學李摯萍教授,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環境、資源與能源法專業委員會主任周塞軍等知名專家學者對案件進行點評。最高法期望通過發布典型案例,對人民法院依法審理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提供一定的示范和指導,促進案件裁判尺度的統一,進一步提升環境資源司法水平。
最高法環境資源庭庭長鄭學林介紹,近年來,各級人民法院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生態文明建設與綠色發展的決策部署,切實貫徹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積極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新發展理念要求,以現代環境司法理念為引領,通過依法審理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各類案件,充分發揮環境資源審判職能作用,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落實最嚴格的源頭保護制度、損害賠償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在增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環保意識,促進綠色發展,推動美麗中國建設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
各級人民法院堅持罪刑法定原則,注重懲治、教育和預防相結合,全面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充分發揮環境資源刑事審判職能,依法保障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安全。2016年,全國法院共受理各類環境資源刑事案件20394件,審結18874件,生效判決涉及人數23727人。其中,受理環境污染犯罪案件2072件,審結1847件,生效判決涉及人數2944人;受理破壞自然資源犯罪案件18322件,審結17027件,生效判決涉及人數20783人。通過依法懲處污染環境、破壞資源以及環境資源監管失職的犯罪行為,有效威懾潛在的污染行為人和資源破壞者,教育廣大人民群眾自覺保護生態環境,合理利用自然資源,有效防范和減少了污染環境、破壞資源犯罪。
各級人民法院秉持保護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的理念,堅持損害擔責、全面賠償原則,充分發揮環境資源民事審判職能。2016年,全國法院共受理各類環境資源民事案件90769件,審結84664件。其中,受理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侵權糾紛案件3116件,審結2532件;受理涉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案件物權、合同、侵權類糾紛案件87653件,審結82132件。依法保障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環境權益和環境公共利益,追究污染環境、破壞資源的民事責任,促進生態環境修復改善和自然資源合理開發利用。
各級人民法院充分認識行政審判對于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方面的重要作用,堅持監督和支持并重。2016年,全國法院共受理各類環境資源一審行政案件35177件,結案29126件,既依法監督、及時糾正行政機關的不作為和違法作為,督促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加強信息公開,又通過對合法行政行為的確認和支持,引導行政相對人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依法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