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入職就發生勞動爭議 法官提示:警惕試用期陷阱
2016-09-05 12:03:00 來源:央廣網
央廣網北京9月5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剛剛入職,就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法院對這樣的案件如何審理?哪些證據是斷案關鍵?北京一中院今天上午對涉及初入職人員勞動爭議典型案例進行通報,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通報常見誤區,并作出提示。
今天上午,北京一中院二審審理了李女士與銀網物業公司的勞動爭議案。李女士入職銀網物業公司擔任行政人事主管,在試用期內剛工作一個月,公司就以她嚴重失職為由和她解除勞動合同。李女士申請仲裁,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認定銀網物業解除勞動合同違法,銀網物業公司不服提出了上訴,上訴到一中院。在庭審過程中,雙方就相關事實進行了陳述。法院庭審調查發現,李女士被解除合同的原因是,公司說她在填報入職審批表時有問題,存在重大失誤。而李女士提供證據表明,有問題的審批表是在她入職前的工作人員填報的,而恰恰是她發現了錯誤,進行了糾正。后來因為公司領導層對相關問題意見不一致,就以她不符合入職條件為由,解除與她的合同關系。公司提出她存在重大失誤是不想做相應的賠償。
最后,二審法院認為,用人單位要求解除勞動合同,認為李女士存在重大失誤,沒有相關證據可以證明,認為解除合同是違法的,于是維持一審判決,支持了李女士的訴求,駁回了用人單位的上訴請求。
在相關的典型案例中還發現,主要涉及到就業協議書勞動爭議,涉及到進京落戶勞動爭議,培訓違約金方面的勞動爭議,在試用期的勞動爭議等,這些情況都是初涉入職的工作人員經常會遇到的。
法官建議,首先,初入職人員要樹立合同意識,正確認識就業協議書的性質和作用,用人單位應及時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高校畢業生一定要準確定位自己求職方向,在接到用人單位簽約通知后,盡可能多了解就業法規和政策,查明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以誠實、慎重的態度簽訂就業協議。在簽訂就業協議書的時候,要審查相關內容,如果有變更或增加條款,應該在補充協議中予以明確。同時,建議入職人員樹立誠信意識,謹慎簽約,積極履約,用人單位應依法和出入職人員約定服務期的違約金。服務期的違約金,特別是有關戶口違約金方面的約定,如果缺乏法律依據,相關違約方要承擔責任。
法官還建議,出入職人員要樹立自我保護意識,警惕試用期陷阱,用人單位應規范用工,合理利用試用期制度來挑選人才。因為很多用人單位在實習期、適用期、見習期,經常要混淆這些概念。實際上,試用期是伴隨勞動關系而生的一個概念,先有勞動合同才會有試用期,有些用人單位以試用期認為勞動者不符合相關條件來解除勞動合同的話,要承擔試用期的相關勞動報酬和補償。但有些用人單位混淆這些概念,向勞動者說這是實習期、見習期,解除勞動合同不承擔任何責任,使勞動者陷入陷阱,要注意這個問題。
編輯:朱琪
關鍵詞:畢業生;試用期;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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