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擬修法保護留守兒童 不履行監護職責將被撤銷監護資格
2016-07-28 11:10:00 來源:央廣網
央廣網杭州7月28日消息(記者李佳)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為加強對留守未成年人的保護,昨天下午,《關于修改〈浙江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的決定(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擬通過對條例增設專章來保障留守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
根據統計,截至今年4月30日,浙江農村留守兒童有11.18萬人。總體上看,浙江仍然存在外出務工父母監護責任缺失,基層社區管理服務不到位,關愛服務工作機制不健全等問題,通過地方立法加強留守兒童關愛保護顯得十分迫切。昨天(27日)下午,《關于修改〈浙江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的決定(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此次修改單獨增設了“留守未成年人保護”一章作為第五章,對家庭監護主體責任、政府和部門職責、基層組織職責、社會力量參與和相關保護機制分別作了明確規定。
家庭責任方面,草案規定父母雙方外出務工或者一方外出務工另一方無監護能力的,應當委托有監護能力的親屬或者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未成年子女;父母外出務工前應當將委托監護情況、務工地點和聯系電話等信息告知未成年子女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和就讀學校。在部門職責方面,修改決定草案明確民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教育、公安等部門建立留守未成年人信息管理平臺,對留守未成年人信息實行動態管理。
修改決定草案在獎勵與處罰一章中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使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予以勸誡、制止;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拒不履行監護職責超過6個月,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另行確定監護人。父母外出務工前,未將委托監護情況、務工地點和聯系電話等信息告知村(居)民委員會和就讀學校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編輯:朱琪
關鍵詞:浙江;未成年人;留守兒童;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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