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泰州8月28日消息(記者景明 泰州臺記者聞棟)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備受社會關注的江蘇省人民政府訴安徽海德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昨天(27日)一審判決:被告安徽海德公司向原告賠償環境修復費等費用5482.85萬元。
據了解,此次環境污染事件造成靖江、興化市區及周邊城鎮居民生活用水停水幾十個小時,嚴重威脅了群眾的正常生產生活。特別嚴重的是,這次環境污染事件發生在長江休漁期,違法處置廢堿液也給長江水環境、魚類資源、生態服務功能造成了巨大損失。
昨天上午10點,江蘇省人民政府訴安徽海德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在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此案不僅案件性質屬于全國首例,賠償金額也巨大,頗受關注。
法院判決書顯示,安徽海德公司營銷部經理楊峰,于2014年5月將公司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102.44噸廢堿液,交給沒有處置危廢物資質的李宏生等人,孫志才、丁衛東等人先后分多次將廢堿液排入長江和新通揚運河,嚴重污染環境,導致江蘇泰州靖江和興化市城區飲用水源中斷取水。
此前,相關法院已經對涉案的19名被告人和2個被告企業做出刑事判決。在庭審中,安徽海德公司辯稱,違法排污是個人行為,楊峰未按公司要求,擅自將廢堿液交給他人非法處置,法律后果不應當由公司承擔。法院認為此觀點并不成立。
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長顧金才表示,楊峰是單位的營銷部負責人,代表單位,處置的是單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危廢物,而且這些危廢物是單位處置給個人,單位還支付了部分費用,因此認為楊峰行為是職務行為,是為單位謀利。
在賠償責任和金額方面,被告方面辯稱,被污染的長江、新通揚運河經過水體流動已經自然凈化恢復,無需進行修復。對此,顧金才說:“這個觀點很荒唐,如果像被告這么講,相當于以后還可以向長江以及內河排放廢毒廢液,顯然這種觀點沒有事實依據,是不科學的,我們要給予一定的法律制裁。”
與以往此類案件判決不同的是,法院在這次判決中擴大了損害賠償的范圍,增加了損害賠償服務功能費。
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宋亞平介紹,本案廢液倒入長江以后導致長江水系生態環境服務功能的損害,在此基礎上他們增加了環境服務功能損害的賠償,增加了侵權人的違法成本,充分體現了“誰污染誰治理,誰侵權誰承擔責任”的司法理念。
根據法律規定,目前司法實踐中主要有兩類環境公益訴訟:一是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二是檢察機關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
目前環境保護的政策、法律體系越發健全。江蘇省環保廳政策法規處副處長賀震表示,省人民政府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中明確的賠償權利人,按照省政府的委托,環保、住建、水利、農業、海洋漁業、國土、林業這七個部門在各自的分工范圍內,都可以提起類似案件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巨額賠償資金如何使用?如何確保精準用于受損生態環境的修復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表示,針對環境公益訴訟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中賠償資金的管理、使用、監督等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與生態環境部、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立法機關、財政主管部門醞釀建立專項基金或者資金管理制度,保障生態環境修復工作的順利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