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南京11月8日消息(江蘇臺記者朱亮)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如今,越來越多的人選擇貸款購車。但很多人不知道的是,貸款買車后,車輛保險第一受益人卻不是車主本人,而是放貸方,并且這已經成為行業內的普遍現象。對此,不少購車人通過媒體提出異議,“為什么我花錢買保險,第一受益人卻是別人呢?”這樣的做法到底有沒有問題呢?
今年10月,朱先生在無錫某二手車直賣網以貸款的方式購買了一輛二手馬自達轎車。但讓他覺得不解的是,車輛保險是自己買的,保險第一受益人卻是該二手車銷售公司旗下的融資公司。
朱先生稱:“保險費是我出的,車也是我的,第一受益人為什么是他們呢?那邊說這只是個流程,是公司規定,到時錢會轉手給我。”
朱先生仔細查看保單內容發現,有一項條款顯示:當本車發生在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時,賠款金額超過五千元由某融資公司領取。保單還約定,車貸未還清之前,這一規定不能更改。
記者帶著問題去采訪了這家二手車銷售公司。對方表示,這是一個行業普遍的做法。
車貸專員唐女士稱:“我們公司就是這樣運營的,全國這么多家分機構都是這樣的。錢只是暫時打到公司賬上,公司會原額再轉到客戶卡上。因為畢竟車是抵押在公司的,所以第一受益人寫公司,我覺得應該沒什么問題。”
記者又電話咨詢了另外幾家汽車經銷商發現,貸款購車保險第一受益者非車主本人的做法較為普遍。經過一番尋覓,記者終于發現揚州的一家長安福特汽車4S店對于購買貸款車輛的附加條件較為寬松,即便這樣,該店的貸款購車合同也有規定:當車輛出現被盜搶及撞毀等重大損失時,保險第一受益人也非車主本人。
那么,保險公司對于汽車銷售公司的做法又持什么態度呢?人保車險一位客服專員認可以上做法,“因為錢款畢竟不是車主一人出的,車主是通過貸款的形式把車子買下來的。通常情況下貸款車輛第一受益人都是貸款公司。”
這樣的做法,是否有損車主權益呢?南京審計大學法學院經濟法系副教授張明霞表示,這是完全合理的做法。
在張明霞看來,這沒有違背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正因為借款人欠貸款人的錢,貸款人對借款人擁有債權,而把第一受益人指定為貸款人,這是對其合法債權的一個保障,不存在損害買主或投保人的問題。并且雙方所簽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那么就要履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