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虐童案二審維持原判 李征琴再次準備申訴
2015-11-21 19:21:00 來源:央廣網
央廣網南京11月21日消息 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備受關注的“南京虐童案”昨天(20號)在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經過一天的審理,依法作出二審宣判:維持一審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李征琴有期徒刑六個月的判決,李征琴再次準備申訴。
今年9月,“南京虐童案”一審宣判,李征琴因故意傷害罪,判有期徒刑6個月。上個月,李征琴的辯護律師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無罪。
昨天,該案在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李征琴及其辯護人提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無視被害人程序選擇權;缺乏人文關懷,無視兒童權益,造成本案被害人施某某輟學的后果。
李征琴辯護律師、北京澤永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永杰說,浦口區法院的一審判決,認定孩子的傷情是輕傷,這個一審判決肯定是錯誤的。因為根據公安部和司法部門的標準,應該是這個孩子最多是個輕微傷。根本不構成輕傷。本來根據法律規定,應當是有兩名法醫做鑒定,這個案子就請了一個法醫,還倒簽檢驗日期。這些都是明顯的程序違法。
圍繞上訴意見和理由,控辯雙方開展辯論。針對“傷情鑒定是否程序違法”這一焦點問題,法院認為,根據司法部《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九條規定,司法鑒定機構對同一鑒定事項,應當指定或者選擇二名司法鑒定人共同進行鑒定。本案中,鑒定程序系由多個環節構成,傷情檢查、拍照固定等僅為鑒定中的部分環節,且該過程中亦有拍照人員、辦案人員等其他參與人的見證,傷情照片系法醫張某以科學方法拍攝,法醫賈某雖未與張某同時參與至傷情檢查,但其對張某的檢查結果亦已審核確認,二人經共同研究作出鑒定結論,符合相關規定中關于“共同進行鑒定”的要求,該鑒定程序合法有效。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依法作出二審宣判:維持一審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李征琴有期徒刑六個月的判決。
編輯:高夢蝶
關鍵詞:南京;虐童;二審;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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