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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廣網

      教育部:全國性競賽不得作為中小學招生入學依據

      2018-09-21 10:26:00來源:央廣網

        央廣網北京9月21日消息(記者李欣)據教育部網站消息,近日,教育部印發《關于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通知》對全國性競賽活動進行規范,并明確要求,競賽以及競賽產生的結果不作為中小學招生入學的依據。在競賽產生的文件、證書、獎章顯著位置標注教育部批準文號以及“不作為中小學招生入學依據”等字樣。《通知》詳細內容如下。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有關部門、單位、社會組織舉辦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工作。

        第二條 競賽活動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規定,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循教育教學規律和青少年成長規律,體現發展素質教育要求,促進中小學生健康成長、全面發展。

        第三條 從嚴控制、嚴格管理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原則上不舉辦面向義務教育階段的競賽活動。

        第四條 教育部負責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工作,并委托專業機構承擔具體受理、初核工作。

        申報條件

        第五條 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的組織主體(主辦方)應為在中央編辦、民政部登記注冊的正式機構,必須具有法人資格。主辦方必須信譽良好,無不良記錄,具備較強的專業影響力和學術團隊。舉辦競賽過程中經查實有違法違規行為,致競賽活動被教育部終止的,其主辦方不得再次申請舉辦競賽。

        第六條 舉辦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依據文件的效力等級不得低于國務院部門規章或部級規范性文件。

        第七條 申請舉辦競賽活動,應當如實提供以下材料:

        1.主辦單位的正式申請函件,以及法人登記證書等復印件;

        2.活動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

        3.活動的具體實施辦法,包括名稱、目的、時間、對象、程序、管理團隊、專家團隊、資金來源、保障條件、回避方式、異議處理機制等內容,如涉及命題試卷、專家盲評等秘密事項,還需包括保密措施等;

        4.舉辦方的有關承諾書,包括本辦法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條所列舉的事項;

        5.教育部或受托專業機構認為應該作出補充說明的其他材料。

        認定流程

        第八條 每年3月,受托專業機構集中受理有關部門、單位、社會組織關于舉辦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的申請,申請單位應按本辦法第七條要求如實提交相關材料。

        第九條 每年4月,受托專業機構集中對申請舉辦的競賽活動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嚴謹性進行充分論證,或開展實地調查,提出初核意見。

        第十條 每年5月初,受托專業機構將初核意見報教育部,教育部按規定程序研究,對同意舉辦的,將活動主辦方、時間、內容、范圍、組織方式、監督方式等信息在教育部官網公布。

        第十一條 受理和研究過程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二條 同意舉辦的競賽活動,有效期限原則上為1年,期間一般舉辦1次。

        組織要求

        第十三條 申請舉辦競賽的部門、單位、社會組織對競賽活動的全過程承擔主體責任。

        第十四條 競賽應堅持公益性,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主辦方、承辦方不得向學生、學校收取成本費、工本費、活動費、報名費、食宿費和其他各種名目的費用,做到“零收費”。不得以任何方式轉嫁競賽活動成本。

        第十五條 堅持自愿原則,不得強迫、誘導任何學校、學生或家長參加競賽活動。

        第十六條 舉辦競賽過程中,不得面向參賽者開展培訓,不得推銷或變相推銷資料、書籍、商品等。

        第十七條 競賽應對符合條件的中小學生平等開放,不得設置任何歧視性條件。

        第十八條 競賽以及競賽產生的結果不作為中小學招生入學的依據。在競賽產生的文件、證書、獎章顯著位置標注教育部批準文號以及“不作為中小學招生入學依據”等字樣。

        日常監管

        第十九條 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實行清單管理制度,清單每年動態調整一次,在教育部門戶網站公布并正式印發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中小學校、各類教育機構不得組織承辦或組織中小學生參加清單之外的冠以“全國”“國家”“大中華”等字樣面向中小學生的競賽活動,不得為違規競賽提供場地、經費等條件,一經發現,將予以嚴肅處理。

        第二十條 教育部設立專門的舉報電話,并通過調研、巡查等方式,密切與舉辦方、地方教育行政部門、中小學校以及家長、學生的聯系,廣泛接受社會投訴舉報。

        第二十一條 舉辦方在組織實施競賽活動中出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違反作出的有關承諾等情況的,教育部將通知舉辦方及時進行整改并上報整改情況。

        第二十二條 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將由教育部正式發函主辦方,要求立即撤銷競賽活動,并要求主辦方切實做好善后工作。有關函件及撤銷的決定等將及時通過教育部官方渠道向社會公告。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因教育教學工作需要,教育部舉辦的競賽活動按照《教育部評審評比評估和競賽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區域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面向基礎教育領域的全國性掛牌、命名、論壇等其他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教育部。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對此,教育部基礎教育司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1.請介紹一下出臺《辦法》的主要背景。

        答:近年來,一些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面向中小學生開展了諸多不同層次、不同類型的競賽活動,由于缺乏規范和管理,有的違反規定擅自組織進行,有的存在嚴重“應試”傾向,有的與招生入學掛鉤,有的名為發展教育實為謀取利益,各類競賽造成了中小學生過重的課外負擔,嚴重影響了中小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試行)》和《關于清理規范創建示范活動的通知》等有關文件精神,教育部研究制定并面向社會公開發布了《關于規范管理面向基礎教育領域開展的競賽掛牌命名表彰等活動的公告》,要求現有面向中小學生的競賽活動一律按管理權限進行重新核準,未經重新核準的,不得再組織開展活動。公告下發后,教育部以及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加強了對中小學生競賽活動的清理整頓,查處了一批違規競賽活動。

        為進一步建立規范管理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長效機制,在充分調研、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教育部制定印發了《辦法》,對競賽活動的受理研究、組織舉辦、日常監管等作出明確規定,建立健全規范管理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工作機制。同時,《辦法》也明確要求,各省(區、市)教育部門要參照《辦法》制定區域內中小學生競賽活動管理辦法,切實加強對各類中小學生競賽活動規范管理,為中小學生健康成長全面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2.按照《辦法》,申請舉辦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應具備哪些申報條件?

        答:《辦法》對申請舉辦競賽的組織主體、申報依據以及需提交的相關材料作出了非常詳細具體的規定,這是從源頭上嚴格規范競賽活動!掇k法》提出:競賽組織主體應為在中央編辦、民政部登記注冊的正式機構,必須具有法人資格。主辦方必須信譽良好,無不良記錄。競賽依據文件的效力等級不得低于國務院部門規章或部級規范性文件。競賽申報材料必須包括申報單位法人登記證書、競賽具體實施辦法以及有關承諾書等材料。

        3.按照《辦法》,申請舉辦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具體認定流程是什么?

        答:嚴格準入條件是規范管理競賽的重要前提和保障!掇k法》明確指出,教育部負責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工作,并委托專業機構負責具體受理、初核工作。具體流程是:每年3月,受托專業機構集中受理有關部門、單位、社會組織關于舉辦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的申請。每年4月,受托專業機構集中對申請舉辦的競賽活動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嚴謹性進行充分論證,或開展實地調查,提出初核意見。每年5月初,受托專業機構將初核意見報教育部,教育部按規定程序研究,對同意舉辦的,將活動主辦方、時間、內容、范圍、組織方式、監督方式等信息在教育部官網公布。同意舉辦的競賽活動,有效期限原則上為1年,期間一般舉辦1次。

        4.《辦法》對舉辦競賽活動提出了哪些具體的組織要求?

        答:《辦法》首先明確了責任主體,強調指出,申請舉辦競賽的部門、單位、社會組織對競賽活動的全過程承擔主體責任。同時,《辦法》明確規范了具體辦賽行為,切實整治一些競賽亂象。一是在競賽屬性方面,強調競賽應堅持公益性,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主辦方、承辦方不得向學生、學校收取成本費、工本費、活動費、報名費、食宿費和其他各種名目的費用,做到“零收費”,不得以任何方式轉嫁競賽活動成本。二是在辦賽原則方面,強調組織競賽應堅持自愿原則,不得強迫、誘導任何學校、學生或家長參加競賽活動;競賽應對符合條件的中小學生平等開放,不得設置任何歧視性條件;舉辦競賽過程中,不得面向參賽者開展培訓,不得推銷或變相推銷資料、書籍、商品等。三是在結果使用方面,強調競賽產生的結果不作為中小學招生入學的依據,在競賽產生的文件、證書、獎章顯著位置,要標注教育部批準文號以及“不作為中小學招生入學依據”等字樣。

        5.《辦法》對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提出了哪些具體的監管措施?

        答:過去競賽活動的亂象,與監管機制不健全有很大關系!掇k法》建立、完善了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全過程監督管理機制。一是實行清單管理制度。經研究認定同意舉辦的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將列入清單,每年動態調整一次,在教育部門戶網站公布并正式印發給地方教育行政部門,清單之外的面向中小學生的所謂全國性競賽活動均不合規。二是壓實地方教育部門和學校責任。《辦法》明確要求,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中小學校、各類教育機構不得組織承辦或組織中小學生參加清單之外的冠以“全國”“國家”“大中華”等字樣面向中小學生的競賽活動,不得為違規競賽提供場地、經費等條件,一經發現,將予以嚴肅處理。三是廣泛接受社會監督。教育部設立了專門的舉報投訴電話(010-66092315),同時要求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廣泛接受社會監督。教育部將通過調研、巡查等方式,強化對競賽活動的監督檢查,對違規舉辦的,將嚴肅處理,有關處理情況及時通過教育部官方渠道向社會公告。

        6.按今年2月份教育部公告要求,競賽活動目前都暫停了,如何確保競賽活動的連續性?

        答:今年是貫徹實施《辦法》的第1年,教育部決定于2018年9月,委托中國教育學會接受舉辦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首次申報,10月進行集中論證調研,11月教育部集中進行研究決定,各有關申請單位可登錄中國教育學會官網www.cse.edu.cn,按通知要求進行申報。從2019年起,將按《辦法》規定,每年3月集中接受申報。

        7.如何規范面向基礎教育領域的全國性表彰、掛牌、命名、論壇等活動?

        答:近年來,面向基礎教育領域的全國性表彰、掛牌、命名、論壇等活動也存在一些違規舉辦的問題,影響了基礎教育生態,人民群眾反應強烈!掇k法》明確要求,對這些活動要參照《辦法》進行管理,各地要加大查處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工作機制,進一步規范管理基礎教育領域的各類活動,為中小學生健康成長全面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編輯: 周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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