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7月27日消息(記者孫瑩)最高人民法院今天(27日)發布《關于審理礦業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共23個條文,即日起施行。對礦業權的出讓、轉讓、抵押合同效力及特別區域內礦業權合同效力的司法審查、涉礦環境公益訴訟、司法建議及環境司法與行政執法的協調等實踐中的突出問題做了進一步明確。
礦產資源具有稀缺性、耗竭性、不可再生性等特征,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必須走可持續發展道路。關于礦業權糾紛案件的審判理念,解釋做了明確規定,最高法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鄭學林表示,人民法院審理探礦權、采礦權等礦業權糾紛案件,應當依法保護礦業權流轉,維護市場秩序和交易安全,保障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促進資源節約與環境保護。
《解釋》規定,“當事人請求確認礦業權之抵押權自依法登記時設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頒發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相關規定辦理的礦業權抵押備案手續,視為前款規定的登記。”
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司長魏莉華分析,特別明確了礦業權抵押備案視為礦業權抵押登記,這是解決了實踐中迫切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為礦業權人依法開展融資活動,保護礦業權人合法權益,有效處理相關的法律糾紛,發揮非常重要的積極作用。
《解釋》明確,“當事人約定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內勘查開采礦產資源,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損害環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依法認定合同無效。”
環保部政策法規司司長別濤分析,踩了紅線,法院可以依職權主動認定是無效的合同,從立法、行政、司法,大家共同進行生態保護區的保護,制止非法開采和破壞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