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1月19日北京消息(記者孫瑩)企業的工商登記無疑應被視為企業產權界定的一個重要標準,但在現實中,僅依工商登記而認定企業性質,由此引發的社會紛爭和沖突越來越多,同時,也給企業主帶了很高的刑事風險。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發布后,這一問題引起了法學界、律師界和媒體的普遍關注。2017年1月16日,中國企業重大法律事務解決中心協同民商事權益法律事務部、企業投資與經濟犯罪研究院合舉辦了完善企業產權界定標準研討會。研討會上,姜福祥貪污挪用案被作為典型案例進行研究。
律師:姜福祥投資經營20載的企業被認定為國有,其本人被以貪污挪用判刑
1988年12月,寧武縣房地產開發公司宣告成立,其屬全民所有性質、企業性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隸屬于寧武縣建環局(全稱為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局,時設政府部門)管理,股級單位。
1992年,由于政府人員編制過剩,在全縣14萬多人口中,有7000多名政府的在職人員。為了減輕行政負擔,縣政府鼓勵部分在職干部主動走出去“下海”經商,創辦企業。時任寧武縣建設局副局長的姜福祥響應號召,主動申請走出去,創辦企業,在1988年成立的寧武縣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基礎上,成立了新的寧武縣房地產開發公司。但是,由于當時改革處于摸著石頭過河的歷史階段,相關企業在工商部門的登記、注銷以及變更存在諸多不完善之處。原股級房地產公司并沒有依法注銷,新成立的房地產公司也沒有重新設立,而是沿用了原股級房地產公司的企業名稱和工商登記檔案,經濟性質并未作變更。
創業心氣很高的姜福祥積極地“跑市場,走項目”,在他的努力下,企業不斷壯大,姜福祥也成為縣里“下海”創辦企業的典型代表,并多次受到各級政府的公開表彰,引起了各級領導重視。
據悉,當年時任山西省省體改辦的領導還曾專門來寧武縣對姜福祥創辦的經濟實體進行考察。
1996年1月22日,寧武縣房地產開發公司及其五家子公司共同發起改組,成立山西棲鳳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姜福祥擔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長。
1999年4月9日,山西棲鳳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企業名稱變更為山西棲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棲鳳公司)。
此后,經過十多年的發展,棲鳳公司發展成為山西省的知名企業,擁有數億元資產。姜福祥也多次被各級政府部門授予“優秀民營企業家”的稱號,還被明星官員——山西省前發改委主任呂日周評價為企業改制的優秀典范。
2014年3月,山西省紀委接到相關舉報后,對姜福祥采取了“雙規”措施。此后,姜福祥涉嫌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由忻州市忻府區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偵查終結,于2015年4月13日移送忻府區檢察院公訴部門審查起訴,又于當年5月5日轉至忻州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忻州市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姜福祥利用擔任棲鳳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的職務便利,非法占有棲鳳公司公共財產共計3700余萬元,涉嫌貪污犯罪;被告人姜福祥利用擔任棲鳳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的職務便利,挪用棲鳳公司公款2900萬元歸個人使用,用于經營活動,涉嫌挪用公款犯罪。
2016年8月15日,山西省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姜福祥犯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作出這一判決的主要依據是,在企業的工商登記中,認定姜福祥的企業是全民所有制。
專家提出國有企業的認定標準
在完善企業產權界定標準研討會上,與會專家學者針對此案,就工商檔案在企業產權界定中的作用、認定企業產權的核心要素、認定國有企業的標準等問題發表了各自的看法。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劉計劃表示,“由于實踐中有這些現實的具體情況,原始工商檔案特別是底檔注冊是不準確的,所以,工商檔案在企業產權界定不再起唯一的作用,不能僅以工商檔案的記載作為對企業產權進行定義的唯一根據。”
北京師范大學國際反腐敗教育與研究中心秘書長、研究員,中國刑法研究所副所長彭新林認為,當工商檔案、鑒定意見、證人證言、書面材料出現矛盾時,應進行合理排除:“工商登記檔案是一個書面證據。涉及企業產權的性質到底是國有企業,還是民營企業,且涉及到定罪量刑的重大問題,此時必須有事實證明。除此之外,認定的證據應該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且排除合理懷疑,達到這三個條件,才能說證據確實充分。”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中心研究員、副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網絡法研究所副所長朱巍分析:“工商登記就是對外公示,并不能完全代表企業到底是什么性質。工商登記依據的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而企業的性質是依據《公司法》《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一個是條例、一個是法律,如果相沖突,毫無疑問是《公司法》《物權法》具有優先等級”。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外國刑法與比較刑法研究所所長、博士生導師王志祥教授提出相關法律依據,“1993年12月21日,國有資產管理局國資法規發[1993]68號《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其中第4條規定:產權界定應遵循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進行。在界定過程中,既要維護國有資產所有者及經營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又不得侵犯其他財產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同時,第5條還規定,產權糾紛的處理應本著實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則依法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