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8月12日消息(記者王顏欣)據中國之聲《全國新聞聯播》報道,針對近日網上有說法稱“根據勞動法最新規定,如果員工簽字自愿放棄購買社會保險,離職時就可以從企業拿到一筆賠償金”,人社部表示,所謂“自愿放棄購買社保”的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
人社部明確表示,《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中都沒有所謂的“員工自愿放棄社保,離職時可以獲一筆賠償金”的最新規定。同時,人社部強調,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員工自愿放棄購買社保(申請)承諾書》不具有法律效力。按照《勞動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同時,《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中亦有類似條款。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險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表示,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定的義務,不能根據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自己的意愿而免除,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雇主和雇員基于自愿原則,當然可以達成一些協議,但是這種自愿性的協定不能超越法律約定范疇。
人社部指出,即使勞動者約定放棄社保,離職時仍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繳在職期間的社會保險費。單位不同意補繳的,勞動者可依照社保法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