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印發《北京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方案》,自今年起,在全市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力爭到2020年初步構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實施貨幣賠償,用于替代修復。
《方案》明確,將從今年起在全市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對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賠償磋商和損害修復等工作。《方案》指出有四種情形要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包括在國家和市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確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以及本市生態保護紅線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在這些區域以外的其他地區直接導致區域大氣、水、土壤等環境質量等級下降,或造成耕地、林地、綠地、濕地、飲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性退化的;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后果的。涉及人身傷害、個人和集體財產損失要求賠償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不適用《方案》。
《方案》指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包括清除污染費用,含應急處置費用、環境監測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評估等合理費用。
《方案》同時提出要探索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機制,經調查發現生態環境損害需要修復或賠償的,賠償權利人就損害事實和程度、修復啟動時間和期限、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和期限等具體問題與賠償義務人進行主動磋商,達成賠償協議。經兩輪磋商或者6個月內磋商未達成一致的,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及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訴訟。
賠償義務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實施貨幣賠償,用于替代修復。賠償資金作為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同級國庫,納入預算管理。(作者吳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