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從合肥市房產局獲悉,為進一步規范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庫)銷售管理,滿足車位(庫)購置業主對車位(庫)的合理需求,使建筑區劃內的車位(庫)得到公平、合理地配置和使用,該局下發通知,要求住宅小區停放汽車的車位(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需要,住宅小區車位(庫)不得向非業主出售。
住宅小區:一套房,只能買1個車位
按照規定,住宅小區內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需要,住宅小區車位(庫)不得向非業主出售;非住宅項目除特殊情形外,不得將車位(庫)出售給業主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不得銷售、附贈;人防車位和機械式車位不得銷售、附贈;不作為共有建筑面積進行分攤的專有產權車位(庫),當事人可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開發企業應在銷售現場公示車位(庫)規劃配置和銷售實時情況。開發企業應按車位配置比例要求向購房人銷售車位。也就是說,建筑區劃內業主每購買一套住宅,只能購買一個車位;非住宅類項目業主每購買一套房屋,可以購買一個車位,需增購的按規劃配比增購。購房人購買商品房后如需退房,其購買的尚未辦理不動產登記的車位應一并退出并解除買賣合同;其已辦理不動產登記的車位可依法通過出售、贈與等方式轉讓給本項目業主。
非住宅:未售車位可整體轉讓
開發項目或組團在竣工交付12個月后,尚有車位(庫)未售的,開發企業應向房地產主管部門報送車位(庫)增購方案,并將未售車位(庫)情況在項目出入口、公示欄等顯著位置公示,公示期3個月,同時在房地產管理部門官網進行公告。公示期滿仍未售出的,業主可增購1個車位(庫),但要注意“一套房屋業主最多可購買2個車位;但不得同時購買2個車位,第二個車位應履行增購程序”。
非住宅開發項目或組團在竣工交付12個月后,尚有車位(庫)未售的,在首先滿足本建筑區劃內業主需求的情況下,開發企業將未售車位(庫)情況在項目出入口、公示欄等顯著位置公示3個月后,可整體轉讓配建車位(庫),受讓方應為從事車位(庫)運營管理的企業,且必須遵守開發項目車位(庫)銷售對象、增購數量等相關規定。
需要提醒各位小區業主的是,對尚未銷售或附贈的車位(庫),業主要求承租的,開發企業不得以“只售不租”為由拒絕向業主提供停車服務。開發企業依法清算注銷,依據清算決定未售車位(庫)登記在股東或關聯公司名下的,股東或關聯公司應按規定向業主租售車位(庫),不得向業主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銷售車位(庫)。對不符合本通知規定要求銷售的車位(庫),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審核;不動產登記部門不予辦理物權登記。該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兩年。巢湖市、肥東縣、肥西縣、長豐縣、廬江縣參照執行。(任金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