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下午,安徽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條例不但對網絡食品銷售做了詳細規定,還對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保障學校周邊食品安全、建立食品安全征信系統并供公眾查詢等做了嚴格要求。
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為保障公眾“舌尖上的安全”,安徽省于2016年啟動了食品安全地方立法工作,經過省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后獲表決通過。
條例共分六章九十條,在第二章食品生產經營中,對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加強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和監督管理,明確問題環節和責任主體做了規定。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體系,記錄和保存采購、加工、貯存、運輸、檢驗、銷售、召回等信息,保證食品安全全程可追溯。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用現代信息技術采集、留存生產經營信息,建立食品安全電子追溯體系,提升質量管理能力。
省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農業等有關部門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協作機制;推進食品安全電子追溯系統建設,鼓勵、引導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接入電子追溯系統,鼓勵、支持行業協會等有關機構建設追溯平臺。
網絡銷售食品隨餐小票要標注多類信息
條例對網絡食品銷售做了詳細規定: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和自建網站銷售食品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并在網站首頁或者經營活動頁面的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對申請進入平臺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其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等資質材料;對平臺上的食品經營行為和相關信息進行檢查,發現食品安全問題的,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在網上刊載的食品名稱、成分或者配料表、產地、保質期、貯存條件,生產者名稱、地址等信息,應當與食品標簽或者標識一致。
餐飲服務提供者通過網絡向消費者銷售食品的,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在隨餐小票或者清單上標注食用時間提示、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以及網絡平臺名稱、訂單編號等信息。
餐飲服務提供者直接向消費者配送食品的,分類、貯存、運輸食品的容器、用具等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幼兒園和中小學200米內不得設置食品攤販經營區域
對“三小(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的規定,是條例的亮點之一。
條例規定,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方便群眾生活、促進食品安全的需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適合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集中生產經營的場所,配套建設必要的給水、排污設施;鼓勵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進入集中場所生產經營。
對于食品攤販的經營活動區域,條例作出了范圍限制,即在不影響城市交通和環境衛生的情形下,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確定臨時經營區域和經營時段,允許食品攤販擺攤設點,但是幼兒園、中小學校門口兩側二百米范圍內不得確定為食品攤販經營活動區域。
此外,條例還規定實行食品小作坊登記制度和小餐飲、食品攤販備案制度。登記和備案不得收取費用。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要便于公眾查詢
在第四章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中,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通報和發布制度,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數據庫,確定信息公開共享范圍,及時向社會公開,便于公眾查詢。
條例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證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與食品安全有關的信息。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食品生產經營者信用狀況、食品風險程度,對其進行分級分類或者積分管理;對有不良信用記錄、食品安全風險高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責令其定期報告食品安全質量管理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發布違法企業和個人名單,通報投資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的金融機構;對嚴重失信的行為信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信用記錄。